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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1-7-14 20:58:53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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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为规范废PET饮料瓶砖进口管理工作,根据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现发布《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(试行)》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附件: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(试行) 二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: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(试行) 一、适用范围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,制定本要求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(以下简称目录)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。 本要求试行期间,“四、环境风险要求”为非强制实施,但各施检机构应对相关指标做出检验结论。 二、定义 (一)“废PET饮料瓶”,是指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(PET)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;盛装过矿泉水、纯净水、汽水、果汁、果奶、啤酒等饮料,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PET空瓶体(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,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、破裂、割裂瓶体及瓶片);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;不包括经过彻底破碎处理并加工清洗干净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(属于目录中的“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,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”)。 (二)“废PET饮料瓶砖”,是指前款所述“废PET饮料瓶”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。 三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应当符合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――废塑料》(GB687.-005),其中第.条、第.5条和第.6条按照以下要求强制执行: (一)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,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.0%: .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; .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,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; .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; .除废PET饮料瓶之外的其他密闭容器; 5.废弃电器电子产品、废电池。 (二)已使用过的废PET饮料瓶应当无液体流出,加工处理(如切割、划割、碾压或者挤压等)至不可恢复原有使用功能、无明显异味和污渍。 (三)禁止夹带盛装过非饮料(如食用油、调味品、农药瓶、化学品、药品、其他有毒物质等)的PET瓶。[][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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